检疫监督

猪场强拆补偿案例分析

日期:09-20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判案焦点
    猪场建筑物合法与否
    强拆行所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争议的焦点就是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认定,在强拆猪场过程中政府部门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但因其养猪场是违法建筑,所以不以保护。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正义,双方代表围绕猪场建筑物产权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政府观点:猪场未经报批报建,属违规搭建。
    (代表人物惠州市环保局法规科科长黄北新,惠州市惠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甘莉)
    黄北新:根据1998年底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条例》养猪场应经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猪场未报批已经违法。
    甘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猪场必须取得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即不合法。同时,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政府有权依法整治禁养区内的猪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十五条规定,猪场建筑物及设施必需取得建设许可证。同时,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位于禁养区内的猪场都属于非法猪场。
    律师观点:适用法律错误 猪场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代表人物: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志宏)
    江志宏:养猪场未经报建、审批,是一个非法的养猪场,依法应该拆除,这种认定是极其错误的,调整养猪行为的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照法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此类案件应首先适用畜牧法),并未规定养猪场必需审批、报建,对普通公民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所以,猪农建造的养猪场不违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规定从事种畜生产应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但该法同时规定未取得此二证只是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六十一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由政府强制拆除养猪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国家环保局的一个部门规章,该规章要求养猪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养猪场建前要经环评审批,这种规定属行政许可,但该规定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后即自行废止,《国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原国家环保局的规章因违法上位法而无效。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各地早期所建设的大批猪场都没有报建、报批的义务。也就无从谈违法。对猪场实行强制拆,这种操作违法了《物权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作出赔偿。退一万步说,政府即使界定农民的猪场是违章建筑,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乡环境需要对其进行拆迁,其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最起码的按照政府的规章作出,更何况,执行拆迁的政府部门并无规章的制定权。
    律师评案
    法治依照不是法条,而是法理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法院对政府强拆行为判决,即认定强拆行为违法,但又不予赔偿的判决有点不伦不类,法院未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判案,采用各打五十大板一拍两散的方式,实在是有点不符合法律精神,没有给此类的案件一个很好的界定。依法判案分为两部分,一是依照法条,二是依照法理、法治的精神,要遵循公平、正义的法则。并不是套搬法条,这样的执法太生硬。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宪法》保护人们的人权、物权和生存权。养猪是农民为了生存所进行的一项必要的生产活动之一。目前我国农民的人均持有耕地量偏少,不从事其他类型的农业生产不足以养家糊口。有很大一部分农民看到了养猪这件既能解决一家几口生计又能为国家解决粮食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于是在自己原来的耕地上纷纷建立起了猪场,进行生猪养殖。按照宪法的精神,国家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这样政府与农民之间才能和谐发展。
    当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如果对猪场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凭借一纸拆迁令,就要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给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试想法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猪场强制拆迁。这实在是野蛮行政,完全违背了宪法精神。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补助,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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