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粮宿迁同意后益生股份对外转租时,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期限。 (2)租赁期间,中粮宿迁需抵押标的资产,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告知益生股份。并保证抵押权人认可本租赁合同内容,不影响益生股份的承租权。 (3)在租赁期间,中粮宿迁不得出售或处置标的资产。因资不抵债、银行等抵押或质押需要处理标的资产的,应尽量安排在合同期满后进行;如在合同期内进行,中粮宿迁享有优先受让上述资产的权利;如遇资产被查封,中粮宿迁保证不得影响益生股份使用;如因出售或处置标的资产给益生股份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为中粮宿迁违约,需根据影响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4)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标的资产发生转让、所有权关系变更,中粮宿迁保证本租赁合同仍然生效,并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标的资产包含3个育雏育成场,6个产蛋场,鸡舍使用面积101,520平方米,配套的孵化场一处,可饲养父母代肉种鸡54万套,每年可增加销售商品肉鸡4,680万只,预计可增加产值约16,380万元,预计增加利润约4,450万元。 在分析本次交易后的盈利能力时,上述估算结果是本公司依据该类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毛利水平、合资协议不出现违约情况等测算假设,未考虑会计政策与协议约定、协议期间与会计年度等不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上述估计不构成盈利预测,本公司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合同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2014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为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4、本合同的标的资产用于公司种鸡饲养及孵化使用,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公司生产能力和市场份额,扩大影响力和提升行业地位。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如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资产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 中国养殖网小编:让我们帮您了解企业的最新动态,更全面的了解企业,让我们陪您一起走进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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