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 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 净高不宜低于5m。Ⅰ、Ⅱ级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m。 4.5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应大于10%, 宽度以仅能通过一头猪为宜, 侧墙高度不应低于 1m, 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部封闭。 4.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4.7 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 其起始段8-10m的长度内槽底坡度不应小于5%,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设血、水输送管道。 4.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 3h 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量按 2.5L 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4.8.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4.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4.10 旋毛虫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 室内应光线充足, 通 风良好,其面积应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 4.11 Ⅰ、Ⅱ 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步检验轨道的邻近处。病猪胴体间应有直通车间外的门。 4.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 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4.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天窗。 4.14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档、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4.15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 1.5m, 双向不应小于 2.5m 。 4.16 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车间外墙布置,并应设有直接通向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97)第3.2.10条的规定。 5.分割车间 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 胴体) 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 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5.3的规定。 5.4 原料预冷间、原料冷却间、产品冷却间至少应各设两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5.5 原料预冷间设计温度应取0-4℃。 5.6 原料冷却间与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 0℃。 5.7 采用快速冷却(胴体)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平衡间设计温度宜取0-4℃。 5.8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胴体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10-12℃;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15℃。 5.9 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 10℃。 5.10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 6.职工生活设施 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 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分开布置时应设连廊。 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生产人员与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两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 6.4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6.4.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有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接与生产操作场所及门窗相对。 6.4.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 6.5 更衣室与厕所间应有直通门相连。更衣柜应符合卫生要求, 每人设一个, 鞋靴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更衣室宜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6.6 检验人员的生活设施、车间办公室等应与生活间毗邻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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