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2.宰前建筑设施 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0.9-1.0m (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5.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侍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m2计算, 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 2.5.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2.5.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2.5.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2.5.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2.6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 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m2;Ⅲ、Ⅳ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m2。 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8.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0.5-1h 屠宰量计,Ⅲ、Ⅳ级屠宰车间按1h屠宰量计。 2.8.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3.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 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3.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 。 4.屠宰车间 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1的规定。 4.2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宜采取冷却措施。发货间外应设站台,Ⅰ、Ⅱ、Ⅲ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宜做成封闭式站台,且使每个发货口直对一个车位。 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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