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求 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指标: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嗅、异味。 4.1.2 青绿饲料、干粗饲料不应发霉、变质。 4.1.3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4.1.4 不应在肉羊饲料中使用除蛋、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 4.1.5 不应在肉羊饲料中使用各种抗生素滤渣。 4.2 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指标: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形态特征,无结块、发霉、变质。 4.2.2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2.3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2.4 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4.3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3.1 感官指标 应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嗅、异味。 4.3.2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4.3.3 肉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4.3.4 肉羊饲料中不得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违禁药物。 4.4 饲料加工过程 4.4.1 饲料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工厂卫生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4.4.2 配料 4.4.2.1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和正常维护,以确保其精确性和稳定性。 4.4.2.2 微量组分应进行预稀释,并且应在专门的配料室内进行。 4.4.2.3 配料室应有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整洁。 4.4.3 混合 4.4.3.1 按设备性能规定的时间进行混合 4.4.3.2 混合工序投料应按先大量、后小量的原则进行。投入的微量组分应将其稀释到配料称最大称量的5%以上。 4.4.4 留样 4.4.4.1 新接收的饲料原料和各个批次生产的饲料产品均应保留样品。样品密封后留置专用样品室或样品柜内保存。样品室和样品柜应保持阴凉、干燥。采样方法按GB/T 14699执行。 4.4.4.2 留样应设标签,注明饲料品种、生产日期、批次、生产负责人和采样人等事项,并建立档案当专人负责保管。 4.4.4.3 样品应保留到该批产品保持期满后3个月。 4.5 饲料的饲喂与使用 4.5.1 肉羊饲料的饲喂与使用应遵照NY/Y 5151。 4.5.2 肉羊兽药的使用应遵循NY 5148。 4.5.3 肉羊的疫病治疗与防疫应遵照NY 5149。 5 检验方法 5.1 粗蛋白:按GB/T 6432 执行。 5.2 水分:按GB/T 6435 执行。 5.3 钙:按GB/T 6436 执行。 5.4 总磷:按GB/T 6437 执行。 5.5 总砷:按GB/T 13079执行。 5.6 铅:按GB/T 13080执行。 5.7 汞:按GB/T 13081执行。 5.8 镉:按GB/T 13082 执行。 5.9 氟:按GB/T 13083执行。 5.10 氰化物:按GB/T 13084执行。 5.11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13090执行。 5.12 沙氏门菌:按GB/T 13091执行。 5.13 霉菌:按GB/T 13092执行。 5.14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748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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