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日期:02-02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肉羊饲养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及其使用准则。
  本标准知用于无公害食品的肉羊饲养过程的生产、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50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151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2号)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1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兽药 veterinary drug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2)兽用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物及其制剂;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1.1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兽药,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2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 能够杀灭或驱除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1.3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4 消毒防腐剂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2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他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使用准则
    4.1 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4.2 使用饲料应符合NY/T 5150的规定。
    4.3 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5151,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
    4.4 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 5149的规定,进行动物免疫,预防疾病。
    4.5 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4.6 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肉羊疾病。
    4.7 允许使用消毒预防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NY 5151的规定。
    4.8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9 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10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a)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它注意事项。
  b)严格遵守附录A中规定休药期。
    4.11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12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肉羊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4.13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淘汰的兽药。
    4.14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上一篇: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下一篇: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  |  电话:0319—3163003  |  

Copyright © 2024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授权使用


首页
分享
留言 搜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