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日期:02-02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4.5 免疫接种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的免疫规划。肉羊饲养场根据免疫规划制定本场的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5 疫病控制和扑灭
  肉羊饲养场发生以下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5.1 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5.2 确诊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时,肉羊饲养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灭措施。
    5.3 发生痒病时,除了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羊的亲代和子代。
    5.4 发生蓝舌病时,应扑杀病羊;如只是血清学反应呈现抗体阳性,并不表现临床症状时,需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
    5.5 发生炭疽时,应焚毁病羊,并对可能的污染点彻底消毒。
    5.6 发生羊痘、而鲁氏菌病、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时,应对羊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5.7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
    6 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按GB 16549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疫病监测
    7.1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肉牛饲养场应积极予以配合。
    7.2 肉羊饲养场常规监测的疾病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羊痘、蓝舌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同时需注意监测外来病的传入,如痒病、小反刍兽疫、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7.3 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肉羊饲养场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还应反馈给肉羊饲养场。
    8 记录
  每群肉羊都应有相关的生产记录,其内容包括:羊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消毒情况,羊只发运目的地等。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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