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监测时间 对成年动物监测时,猪、羊在5月龄以上,牛在8月龄以上,怀孕动物则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间进行;对S2、M5、S19疫苗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在接种后18个月(猪接种后6个月)进行。 5.2.4 监测结果的处理 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并及时上报。 判断为患病动物时,按第4项规定处理。 5.3 检疫 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5.4 人员防护 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 5.5 防疫监督 布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县级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1.1.1 对未免疫或免疫18个月后的动物,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羊、鹿0.5%以下,牛1%以下,猪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阳性率: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 6.1.1.2 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样品共200份以上(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6.1.1.3 患病动物均已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市级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稳定控制标准 6.2.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 按控制标准的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3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2.1.1 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猪在0.3%以下;牛、鹿0.2%以下。 6.2.1.2 抽检羊、牛、猪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6.2.1.3 患病动物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6.2.2 市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3 净化标准 6.3.1 县级净化标准 按控制标准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2项条件: 6.3.1.1 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6.3.1.2 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全部阴性。 6.3.2 市级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净化标准。 6.3.3 省级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净化标准。 6.3.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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