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 动物诊疗机构检验人员应按执业兽医出具的检验项目要求实施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单,并由本人签字盖章。 9.2.4 检验报告单至少应写明畜主、就诊动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检验数据、检验结果判定、检验人、检验日期等内容。要确保项目完整、数据准确,且不得涂改。 9.2.5 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畜主一份,动物诊疗机构存档一份。 10 诊疗质量 10.1 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诊疗质量管理,制定诊疗质量管理制度、诊疗纠纷投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10.1.1 动物医院应设立诊疗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诊疗质量及诊疗投诉管理。 10.2 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诊断、治疗、各项检验等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诊疗活动按制度、按规程实施。 10.3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核评审、修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评审、修订,并做好审核评审、修订记录。 10.4 动物诊疗机构对畜主提出诊疗活动的投诉应详实记录,迅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调查处理,并将投诉材料、投诉记录、处理结果等一并存档备查。 10.5 动物诊疗机构遇到动物诊疗质量事故、质量纠纷时应主动接受、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调查、处理。 11 制度记录档案 11.1 动物诊疗机构的各项制度记录档案应集中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11.2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规定至少建立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2)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3)疫病报告管理制度; (4)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5)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6)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7)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 (8)化验室管理制度; (9)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0)诊疗质量管理制度; (11)病历、处方存档管理制度; (12)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管理制度等。 11.3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规定至少填写并存档如下记录: (1)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2)从业人员健康记录; (3)清洗消毒记录; (4)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5)兽药采购、使用记录; (6)诊疗登记记录; (7)实验仪器使用记录; (8)主要仪器、量具等维护、检查、校准记录; (9)处方签; (10)投诉处理记录; (11)质量评审、修订记录等。 11.4 动物诊疗机构档案资料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12 附则 12.1 动物诊疗机构和注册执业兽医师违反有关法律规章的由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2.2 本规范由新疆自治区兽医局负责解释。 12.3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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