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日期:10-25 作者:阳光畜牧网- 小 + 大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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