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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