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种用动物健康的评定及种用动物的管理,从源头净化动物疫病,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用动物健康的基本要求及判断标准。 本标准所称种用动物是指按《畜牧法》规定取得《种用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饲养的种用动物。种用动物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饲养的种用动物。 2 定义 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动物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本标准所指的种用动物主要包括种猪、种羊、种牛、种鸡、种鸭、种鹅、种马、种驴和种兔。 3 判定标准 3.1 种猪 3.1.1 甲级健康 3.1.1.1临床健康; 3.1.1.2最近6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典猪蓝耳病、猪支原体肺炎、猪圆环病毒Ⅱ型、猪伪狂犬病和猪细小病毒病疫情; 3.1.1.3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1.1.4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典猪蓝耳病、猪支原体肺炎、猪圆环病毒Ⅱ型、猪伪狂犬病和猪细小病毒病病原学检测阴性。 3.1.2 乙级健康 3.1.2.1 种公猪 同3.1.1。 3.1.2.2 种母猪 3.1.2.2.1 临床健康; 3.1.2.2.2 最近3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支原体肺炎、猪圆环病毒Ⅱ型、猪伪狂犬病和猪细小病毒病疫情; 3.1.2.2.3 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1.2.2.4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学检测阴性。 3.2 种牛 3.2.1 临床健康; 3.2.2 最近6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海绵状脑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和炭疽疫情; 3.2.3 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2.4 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病原学检测阴性,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瘟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阴性,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阴性,牛结核病变态反应阴性。 3.3 种羊 3.3.1临床健康; 3.3.2最近6个月内,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山羊痘、蓝舌病、痒病和炭疽疫情; 3.3.3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3.4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痒病病原学检测阴性,羊痘/山羊痘、蓝舌病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阴性,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阴性。 3.4 种鸡 3.4.1甲级健康 3.4.1.1 临床健康; 3.4.1.2 最近6个月内,未发生禽流感(H5、H7、H9亚型)、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产蛋下降综合征、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疫情; 3.4.1.3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4.1.4 禽流感(H5、H7、H9亚型)、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产蛋下降综合征、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病原学检测阴性;马立克氏病、禽白血病、鸡白痢血清学检测结果阴性。 3.4.2乙级健康 3.4.2.1 临床健康; 3.4.2.2 最近3个月内,未发生禽流感(H5、H7、H9亚型)、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产蛋下降综合征、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疫情; 3.4.2.3 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4.2.4 禽流感(H5、H7亚型)病原学检测阴性,禽白血病血清学检测阴性,鸡白痢血清学检测阳性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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