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宠物的健康评定及人畜共患病的控制,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健康的基本要求及判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所繁育、经营和豢养的宠物。 2 定义 本标准所称宠物是指以玩赏、陪伴、看护为目的与人密切接触的豢养动物。本标准所指的宠物主要包括犬、猫、观赏鸟。 3 判断标准 3.1 犬 3.1.1 临床健康; 3.1.2 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对相应疫病进行免疫,且定期驱虫; 3.1.3 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原检测阴性。 3.2 猫 3.2.1 临床健康; 3.2.2 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对相应疫病进行免疫,且定期驱虫; 3.2.3 狂犬病、弓形虫病原检测阴性。 3.3 观赏鸟 3.3.1 临床健康; 3.3.2 按规定对强制免疫病种进行免疫,免疫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 3.3.3 禽流感、新城疫病原检测阴性。 4 检测频率 每年检测一次。 5检测数量 饲养量20头(只)以内全检;饲养量20至100头(只)检20头(只);100头(只)以上检30头(只)。抽检不合格的,重新检测时,每头(只)必检。 6检测方法 6.1 狂犬病 病原学检测,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检测(见《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2006)。 6.2 布鲁氏菌病 血清学检测(见《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2007)。 6.3 弓形虫 间接血凝试验(IHA试验)检测(见 NY/T573-2002《弓形虫诊断技术》)。 6.4 禽流感 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或 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2007)。 6.5 新城疫 病原学检测,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见SN/T1686-2005《新城疫病毒中强毒株检测方法RT-PCR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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