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种猪场建设标准

日期:05-20 作者:林海、宋春阳等- 小 + 大

  4.3 建筑与用地
  4.3.1 建筑紧凑,在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应考虑将来发展的可能性。
  4.3.2 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15平方米—20平方米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2平方米—3平方米计算。
  4.3.3 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饲养一头基础母猪需60平方米—70平方米计算,不同规模种猪场占地面积的调整系数为:大型场0.8—0.9;中型场1.0;小型场1.1—1.2。
  4.4 规划与布局
  4.4.1 猪场建筑物布置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分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主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种公猪舍、母猪舍、产房、保育舍、生长舍、育成舍、测定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猪舍、病猪焚烧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4.4.2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应严格分开,不得交叉与混用。
  4.5 工艺与设施
  4.5.1 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5.1.1 适用于各类种猪选育、培育的技术要求。
  4.5.1.2 有利于种猪场的防疫卫生要求。
  4.5.1.3 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5.1.4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5.2 饲养与管理工艺
  种猪饲养应根据全年生产出栏计划总头数,母猪分周或分旬分批配种分娩,对猪群按不同阶段分批饲养,做到全进全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猪栏利用率。
  4.5.3 饲养设施配置的原则
  4.5.3.1 设施必须满足种猪选育与培育技术的要求。
  4.5.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5.3.3 有利于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5.3.4 利于控制舍内环境,便于观察和处理猪群。
  4.5.4 饲养设施
  4.5.4.1 分娩母猪采用产床限位饲养。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
  4.5.4.2 采用人工或机械饲喂设施,自动饮水设施,有关设备性能不低于GB/T17824.3-1999的规定。
  4.5.4.3 猪舍沿长轴方向设置粪尿沟,粪便清除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不宜采用水冲式清粪。
  4.6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6.1 猪舍形式
  猪舍建筑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米—2.7米。
  4.6.2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6.3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料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6.4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东15度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控制在7为—10米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9米。猪舍距围墙不少于10米。
  4.6.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17824.4-199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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