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日期:07-03 作者:农业部- 小 + 大

  4.3.2.3 出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
  4.3.2.5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他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 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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