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少和控制生猪及猪肉产品兽药残留的措施 3.1加强饲养管理 根据猪不同生长阶段,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猪的机体抵抗能力,防止发生疾病,减少用药机会。 3.2加强卫生管理 及时清除和处理粪便、更换垫草、清洁圈舍、定期消毒、保持猪体卫生。养猪场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其选址、设计应选择无工业污染、环境安静之处,防止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的侵害,其建设要标准化设计和施工,做到地面硬化、粪便易除、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能防暑防寒。 3.3预防发生疾病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无害化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有的传染病只能早期预防,不能治疗,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适时使用疫(菌)苗进行预防,及时搞好疫(菌)苗的免疫注射,搞好疫情监测。 3.4及时淘汰患病猪 一旦发病,要及早淘汰病猪。必要时可添加作用强、代谢快、毒副作用小、残留最低的非人用药品和添加剂,或以生物学制剂作为治病的药品,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以防疫情扩散。 3.5使用安全无毒药物 要坚持治疗为辅的原则,需要治疗时,在治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对症下药,适度用药,只能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不得滥用。 3.6规范用药 确有疾病发生时,治疗用药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规范使用,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要了解兽药的常识,要选择成本低、效果好、副作用小的兽药,如生物制剂的疫(菌)苗等,选择正规和信誉度较好的兽药生产单位的产品,了解兽药的有效成分、作用、用途和注意事项,认识掌握猪的病情、病因,准确用药。 3.7要有用药情况记录 要对免疫情况、用药情况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必须按照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规定严格使用兽药。遵守用药规定,及时停药。必须填写“用药登记”,其内容至少包括用药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停药日期,并将处方保留五年作证据。 3.8严禁使用违禁药物 饲养过程中要严格用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饲料、兽医管理的规定,严禁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国际卫生组织禁止使用的所有药物,如己烯雌酚、盐酸克伦特罗和氯霉素等,不得将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作饲料添加剂使用,宰前按规定停药。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按要求使用,并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3.9正确使用各类饲料 要按照不同的生长阶段正确使用饲料,保证原料安全,要保证所选饲料的作物无残毒。要应用微生态制剂、低聚糖、酶制剂、酸制剂、防腐剂、中草药等绿色添加剂。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药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物。 3.10定期进行药残监测 在饲养的整个过程中,要定期对水样、饲料、粪便、血样及有关样品进行药物残留监测,及时掌握用药情况,以便正确采取措施,控制药物残留。 3.11按时停止使用药物 要严格遵守药物的停药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药物及其停药期的不同,在猪出栏或屠宰前,或其产品上市前及时停药,以避免残留药物污染生猪及其产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3.12适时出栏,安全上市 生猪要适时出栏,安全上市。必须在规定停药期后,有条件的要取得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发放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验合格证》方可出栏,在休药期末到时不得出售供人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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