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在畜牧业生产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被广泛应用于畜禽疾病防治、促进畜禽的健康与生长中,但是在生产实践中,存在个别养殖户、饲料及其添加剂厂家、兽医从业人员滥用、误用兽药的现象,使一部分畜禽产品的药残超标,产品品质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利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制约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随着人们对畜禽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兽药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笔者结合自己近年来从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对兽药残留的危害进行浅析,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为人们认识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兽药残留对畜牧业的危害 影响国内畜产品市场消费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畜产品市场最直接的负面影响,是降低了消费者对国产畜产品的消费信心,消费信心下降的直接后果就是减少消费行为,国产畜产品市场萎缩。 影响我国畜产品外贸出口2002年以来,在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比上年增长的情况下,畜产品贸易却出现了滑坡。畜产品药物残留是导致中国畜产品出口受阻的重要原因。面对欧、美、日、韩等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情况,畜产品出口被迫转向俄罗斯、非洲等市场,使出口创汇效益大幅度下降。 影响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长期滥用药物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如长期使用抗生素易造成畜禽机体免疫力下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还可引起畜禽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使得以往较少发生的细菌病(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转变成为家禽的主要传染病。此外,耐药菌株的增加,使有效控制细菌疫病变得越来越困难。兽药残留对相关产业带来明显影响,轻则使各产业成本增加、行业形象受损、产业竞争力下降、经济效益下降,重则使各产业遭受沉重打击,甚至可能使一些产业类型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解决兽药残留的对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国家先后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规范了动物及动物的产品从生产养殖到产品加工的全过程,使动物性食品安全质量有了一定的改变和提高,但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尽早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减少国内、国外法律法规的交叉盲点,杜绝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危害从出口转为内销,以求国民平等待遇,进一步细化检测技术标准使之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以促进畜产品的国际贸易,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的可信度。 统一监管机构当前我国兽药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兽药不仅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而且还涉及饲料、化工原料的生产、流通、经营等领域和环节,同时,兽药质量安全的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按照我国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的规定,不仅只是一个畜牧部门,还涉及农业、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工商、商务等职能部门,造成部门之间出现有利益就上、有问题就推的现象,建议统一兽药监管机构,由一个部门一抓到底。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科技赶集、刷写墙壁字、印发明白纸等各种宣传途径,让生产者、消费者及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畜产品药物残留对人体的危害,让广大群众既要认识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又要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敢于同从事病害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使生产者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兽药,并严格按照休药期进行用药;使消费者借助政府部门的药物检测报告进行消费;使政府部门切实履行好其检测、监督、服务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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