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确诊 符合2.5.1.1、2.5.1.2之一,且符合2.4.1、2.4.2、2.4.3之一的。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 3.3疫情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4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实验室检验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发现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猪链球菌病疫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当确诊发生猪链球菌病疫情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猪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养殖场(户组)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被扑杀的猪、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本病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乡镇发生),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用PCR方法进行菌型鉴定,同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4.2.3.1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畜、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畜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2.3.2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生猪的交易、屠宰、运输、移动。对畜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3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对猪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4.2.4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可能被污染的产品(包括猪肉、内脏、骨、血、皮、毛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猪的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猪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紧急预防 4.2.5.1对疫点内的同群健康猪和疫区内的猪,可使用高敏抗菌药物进行紧急预防性给药。 4.2.5.2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猪按使用说明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4.2.6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 4.2.7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病猪扑杀14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2.8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5参与处理疫情的有关人员,应穿防护服、胶鞋、带口罩和手套,做好自身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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