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日期:09-23 作者:兽医局- 小 + 大

      狂犬病(Rabies)是由弹状病毒科狂犬病毒属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烈性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狂犬病的诊断、监测、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与控制。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特点
  人和温血动物对狂犬病毒都有易感性,犬科、猫科动物最易感。发病动物和带毒动物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这些动物的唾液中含有大量病毒。本病主要通过患病动物咬伤、抓伤而感染,动物亦可通过皮肤或粘膜损伤处接触发病或带毒动物的唾液感染。
  本病的潜伏期一般为6个月,短的为10天,长的可达一年以上。
  2.2 临床特征
  特征为狂躁不安、意识紊乱,死亡率可达100%。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狂暴型和麻痹型。
  2.2.1 犬
  2.2.1.1 狂暴型 可分为前驱期、兴奋期和麻痹期。
  前驱期:此期约为半天到两天。病犬精神沉郁,常躲在暗处,不愿和人接近或不听呼唤,强迫牵引则咬畜主;食欲反常,喜吃异物,喉头轻度麻痹,吞咽时颈部伸展;瞳孔散大,反射机能亢进,轻度刺激即易兴奋,有时望空捕咬;性欲亢进,嗅舔自己或其他犬的性器官,唾液分泌逐渐增多,后躯软弱。
  兴奋期:此期约2~4天。病犬高度兴奋,表现狂暴并常攻击人、动物,狂暴发作往往和沉郁交替出现。病犬疲劳时卧地不动,但不久又立起,表现一种特殊的斜视惶恐表情,当再次受到外界刺激时,又出现一次新的发作。狂乱攻击,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随病势发展,陷于意识障碍,反射紊乱,狂咬;动物显著消瘦,吠声嘶哑,眼球凹陷,散瞳或缩瞳,下颌麻痹,流涎和夹尾等。
  麻痹期:约1~2天。麻痹急剧发展,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不久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最后因呼吸中枢麻痹或衰竭而死。
  整个病程为6~8天,少数病例可延长到10天。
  2.2.1.2 麻痹型 该型兴奋期很短或只有轻微兴奋表现即转入麻痹期。
  表现喉头、下颌、后躯麻痹、流涎、张口、吞咽困难和恐水等,经2~4天死亡。
  2.2.2 猫
  一般呈狂暴型,症状与犬相似,但病程较短,出现症状后2~4天死亡。在发病时常蜷缩在阴暗处,受刺激后攻击其他猫、动物和人。
  2.2.3 其他动物
  牛、羊、猪、马等动物发生狂犬病时,多表现为兴奋、性亢奋、流涎和具有攻击性,最后麻痹衰竭致死。
  2.3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诊断可采用以下方法。
  2.3.1 免疫荧光试验(见GB/T18639)
  2.3.2 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试验(见GB/T18639)
  2.3.3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RT-PCR)(见附件)
  2.3.4 内基氏小体(包涵体)检查(见GB/T18639)
  2.4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动物狂犬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4.1 被发病动物咬伤或符合2.2特征的动物,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2 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4.3 具有2.3.1和2.3.2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2.4.4 符合2.4.1,且具有2.3.3和2.3.4阳性结果之一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本病临床症状或检测呈阳性结果的动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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