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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6-01-07    点击: 次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信息安全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从事非法处理用户网络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网络数据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明显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七)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下,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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