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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

时间:2025-11-07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保险标准。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费率不得超过5.5%。其中,价格保险责任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2000元,死亡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为每头保险金额的20%且最高不超过400元(叠加中央大宗死亡保险后,最高不超过1200元)。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申报程序。按照所在市(州)生猪养殖综合收入保险方案程序申报。

(六)申报时间。全年。

(七)受理部门。有关承保机构。

(八)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金融监管局。

八、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十条措施》原文:推行以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养殖设施信息为融资增信的新模式。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不动产登记证书附记栏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通知》(川农函〔2024〕558号)。

(二)记载范围。畜牧业生产的猪、牛、羊、兔、禽等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圈舍,以及饲料储存与生产配制车间、粪污处置设施、防疫设施、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暂不记载特种畜禽养殖设施。

(三)操作流程。养殖主体申请人持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申请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到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出具《四川省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审核表》;权利人持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记载于附记栏。

(四)贷款融资。记载畜禽养殖设施基本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增信凭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

(五)申报时间。全年。

(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金融监管局。

九、第九条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

《十条措施》原文:实施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24〕56号)。

(二)贴息对象。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予以贴息。

(三)贴息范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重点支持新建(盘活)畜禽养殖场、畜禽冷链物流建设、养殖圈舍设施农业、畜牧业精深加工等。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重点支持畜禽种业、冷链物流建设等。

(四)贴息标准。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贴息利率为5年期以上LPR减去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主体)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贴息利率为1年期LPR减去1.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主体)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为重点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对纳入贴息范围的生猪产业贷款贴息利率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0.5个百分点。

(五)申报程序。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精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四川农业信贷直通车平台,向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六)申报时间。根据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七)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八)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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