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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5-08-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验收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环保、卫生、节能等设施的建设情况和有关部门验收或备案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管理情况、中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等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还应当验收扶持政策制定情况、工作机制形成情况、建后管护和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在全部完成建设内容并满足一定期限运行条件后进行。按照组织项目初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和验收主持单位开展竣工验收三个步骤,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后,应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功能、管理、资金、效果、目标等进行初步验收,全面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效,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报告。直接投资和单个投资补助类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初步验收由投资计划及任务清单明确的项目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接投资类项目和单个投资补助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由投资计划及任务清单明确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条件审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竣工验收的答复。对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应邀请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有关受益群众(主体)代表组成验收组,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组应通过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方式,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就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应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通过,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直接投资的畜牧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投资补助的畜牧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批复或任务清单中的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验收情况报告中除了包含单个项目情况外,还应当包含扶持政策制定情况、工作机制形成情况、建后管护和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等。

项目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并于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录入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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