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依据以下规定判定检测结果:《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对现场快速筛查出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尽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管“三查”工作机制,即关键节点定期检查、不定期日常巡查、问题线索突击核查。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贯彻落实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农业农村部委托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承担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和饲料基体标准物质研制工作。 (三)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上下互动。农业农村部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及时向地方通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迅速核查处理。各地发现可疑风险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组织技术力量协助地方开展检测分析。 (五)及时报送总结。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11月底前,将监督抽查、企业现场检查、饲料标签专项检查等工作总结及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6)、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检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 九、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 联系电话:010-59191800,59192848(传真) 电子邮件:xmjslch@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全国畜牧总站饲料行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10-59194709,59194591(传真) 电子邮件:xmzzslc@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100125) 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 联系电话:010-82106583,82106580(传真) 电子邮件:gjzx@caas.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联系电话:010-82106067 电子邮件:sls_yjjc@caas.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联系电话:010-62816076 电子邮件:myszxsys@sina.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100193) 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技术服务 联系电话:13426029495 电子邮件:54986545@qq.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7号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1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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