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通知受检企业并向检查组提供受检企业生产许可申报材料。在接到受检企业违法违规证据和线索后,要迅速采取行动,做好现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 五是加强信息化监管。部级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可追溯,全面提升监管质效。 六是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农业农村部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并将检查结果在受检企业公示3个工作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30日内,将受检企业整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全国畜牧总站。 五、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 由农业农村部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部、省、市、县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场采集的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进行检验检测,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证据和材料。飞行检查抽样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涉事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检测结果报告后,应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六、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能力水平。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培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的能力。要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详见附件5。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七、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农业农村部选择8个重点省份开展拉网排查,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每个省份确定3个重点地区,每个地区随机选择20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抽取2—3份尿液样品、2份毛发样品,共采集2000份样品;同时,组织开展已公布禁用的β–兴奋剂类物质专项监测,根据线索对养殖环节“瘦肉精”非法使用情况进行专项飞行检查。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的监测计划,对猪、牛、羊养殖环节“瘦肉精”实施监测。 尿液抽样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依据《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3146–2017)进行确证检测。对于未发现疑似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1份尿样进行确证检测。毛发样品采集、检测参照《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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