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是小品种动物饲料产品风险预警。开展蚕饲料及其原料潜在风险摸底调查。研究蜜蜂饲料中风险物质迁移规律并提出防控措施。开展兔饲料中禁用物质、违法添加药物、超范围使用兽药的监测预警。开展宠物饲料质量与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宠物饲料标称功能的评价规范。 五是饲料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中二噁英、氯化石蜡、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明确污染物分布特征,全面掌握我国饲料中环境污染物污染本底,评估对养殖动物的危害程度,提出防控或消减技术措施。 六是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确证方法及应用平台构建。建立饲料原料和产品中违规违禁药物、未知风险物质以及禁用物质等风险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继续完善非靶向的筛查确认方法标准体系,建立基于光谱技术的饲料原料本源数据库,升级饲料中风险物质筛查及综合查询比对平台,开发饲料中风险物质智能分析监测集成系统。 (二)工作方式 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平台采集或购买的样品,全国和各省级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采集的样品,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 部级风险预警工作由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牵头组织,各项任务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详见附件4。各有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同时抄送工作牵头单位,并组织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锁定问题线索。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任务完成报告交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不少于100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其中,宠物饲料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全国畜牧总站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参与。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一)检查内容 受检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 (二)工作方式 一是开展现场检查。农业农村部的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受检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市级、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每家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被检查组判定为质量安全“高风险”的受检企业,纳入农业农村部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重点检查整改对象。 二是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在监管系统中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参见农办牧〔2022〕6号附件5),打印后由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是判定风险等级。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对受检企业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判定,给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或“未发现明确风险”的总体结论,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随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受检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检查组提出的风险等级和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对受检企业进行处理。“高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现场存放或者使用违禁物质,或者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均存在较为严重问题,有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中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较多问题,有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低风险”等级是指受检企业在各检查事项中存在个别问题,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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