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0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编者按】为切实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25年2月5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份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各省级监督抽查批次数不少于附件1中规定的任务数量。 (一)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兽药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2),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3。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砷、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兽药及非法添加物指标包括允许使用的抗球虫药物,金霉素、土霉素、喹乙醇、喹烯酮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禁用物质。 (二)工作方式 一是编制和报送工作计划。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于2025年4月19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各地可分批分步实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但应充分考虑生产企业季节性停产对监督抽查工作的影响,合理安排监督抽查进度。 二是“双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对象和抽样人员。要及时核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和查询系统”和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畜牧兽医)中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模块(https://slnyjg.agri.cn/,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生产企业信息有效、准确,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确定被监督抽查企业。其中,对2024年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抽检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从监管系统的监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监管专家参与监督抽查工作,也可自行建立监管专家库(需将专家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并通过监管系统随机选取。 三是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抽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规范抽检工作流程,及时向被监督抽查对象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抽样信息、检验结果报告,实现监督抽查数据可追溯。 四是规范复核检测流程。要及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检测申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核检测,并将复核检测结果及时通报被监督抽查对象。 五是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对检出不合格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督促其立即封存同批次产品,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经复核检测仍不合格的,应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对在经营门店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品溯源调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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