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9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资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市、雄安新区食安办、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明确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成立专班,统筹推进。省食安办牵头成立省级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做好部门协作,强化行刑衔接。省级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要定期通报肉类产品违法案件查办、问题隐患线索等,对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通报)或跨市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由省级工作专班直接查处。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指导各市级有关部门全力做好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组建工作专班,统筹查办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务必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市、雄安新区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案件查办过程中,既查涉事单位违法事实,也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违法主体应当吊销资质证照的,一律吊证;应当处罚到人的,一律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通过此次专项行动,严惩重处一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强协调调度、保密管理,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强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四)按时报送信息。请各市、雄安新区食安办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本地联络员信息报送省食安办,自5月至11月,每月10日前报送本地《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并于12月6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典型案例等)以及《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如若再次发生被媒体曝光、部门通报、上级交办等问题的,一律采用“三书一函”手段予以督办;被国家、省提级调查的,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一票否决”,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附件: 1.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 2.各地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信息统计表 3.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