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或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等。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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