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3-3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二十四条【履职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需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自由裁量】农业农村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全国农业行政执法裁量尺度的需要,针对特定的农业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制定本地区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执法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进行细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恰当的自由裁量权基准,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规范着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规范穿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农业执法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

第二十七条【亮证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执法公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通过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农业农村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执法文书使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第三十二条【执法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十三条【普法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联系机制,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执法,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

(三)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牟利;

(五)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六)不准作风粗暴。

上一篇:《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下一篇:新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照表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