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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时间:2022-01-30    点击: 次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О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用、乳用牛羊禁止免疫。除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外,全省对普通牛羊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疫苗的方式推进狂犬病免疫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疫苗派送、保管、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免疫操作等强制免疫工作的各环节作出具体部署,落实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保证可操作性。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216号)要求,2022年各地要深入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应使用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平台强制免疫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进行申报、审核等工作(平台技术联系人:王技术 18530036020 杨技术13673624350)。

  (三)加强疫苗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不含大连)强制免疫疫苗招标工作。省级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供应区域及价格,市级确定疫苗采购数量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地应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加强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疫苗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各疫苗管理使用单位、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并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卡,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要详细记录。

  (四)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做好免疫技术培训,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及时救治。布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免疫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避免防疫人员感染。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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