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7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第二十二条【歇业、停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歇业、停业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一百八十日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证书注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注销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限制条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委2019年第15号令)规定,不再核发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新建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时间解释】本办法规定的审查事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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