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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

时间:2021-10-2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中国动物疫控中心 - 小 + 大

编者按: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要求,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21年10月25日制定发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指南全文如下。

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规范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动物疫病净化场” 是指通过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评估,达到特定动物疫病净化标准的养殖场。

第三条 申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需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并按《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附件 1)要求,逐级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统一组织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评估。

第四条 通过农业农村部书面材料审查的单位,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

第五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制定并发布《动物疫病净化评估技术规范》 。

第六条 现场评估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评估专家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由 3—5 人组成,专家组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第七条 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包括现场评审和实验室检测两部分,评估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现场采样监督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实验室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养殖场所在地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根据《动物疫病净化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逐项进行现场评审、监督采样,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场评审和检测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 评估意见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和不通过三种。

需限期整改的养殖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评估专家组。 评估专家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再次进行现场评审,并重新提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组长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完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评估结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结果进行复核并向农业农村部上报最终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未通过评估的养殖场,可按照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自农业农村部公布之日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有效期:种畜禽场、奶畜场为 5 年,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为 3 年。 动物疫病净化场应按照统一制式(附件 2)悬挂牌匾。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六个月以上提出复评估申请,复评估按初次评估规定的评估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动态监测制度。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委托对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净化病种不符合净化标准的,将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建议取消其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各地要落实《意见》规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场开展日常管理和抽样检测,对不符合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将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建议取消其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相关规定和申报要求,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点击下载)

2. 动物疫病净化场牌匾制式

完整文件:《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及《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1版)》(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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