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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1-09-04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 小 + 大

(三)人员定责

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任务。网格监管员应围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负责组织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根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协管员(信息员)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根据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网格监管员要求,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切实发挥作用。

(四)创新机制

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倾斜;建立日常巡查与乡镇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采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实现信息及问题上报快速化、扁平化;建立问题会商机制,定期开展问题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鼓励借助专家团队等外脑开展问题咨询。

(五)公示公开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强化公示工作。各乡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鼓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格、定人、定责”,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强化条件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夯实工作基础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对于已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区,可在原工作部署基础上,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实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覆盖;尚未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步伐。

(四)加强技术支撑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先利用既有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鼓励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立专家智库,针对基层在网格体系建设、日常管理、监管执法、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服务。

(五)强化绩效考核

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考评机制,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省级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等考核内容,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将网格化管理工作与政策扶持资金、人员绩效奖励等挂钩,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附件: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pdf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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