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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08-2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依法支持畜禽种业振兴

落实畜牧法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31条关于对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品种选育、优良品种推广使用、对进口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选育等法律规定,开展畜禽种业攻坚,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支持畜禽种业振兴。一是建立健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扎实推进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依法保障工作经费,尽快摸清畜禽遗传资源家底,夯实打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础。采取以保种场保护区原产地保种为主,以基因遗传材料保存为辅,宜场则场、宜区则区、宜库则库,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做到应保尽保。对濒危、濒临灭绝的畜禽种质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收集和保护,对新发现的畜禽资源抓紧鉴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畜禽资源得而复失。二是加快推进育种创新攻关。着力加强畜禽育种大数据建设和遗传评估工作,深入开展大数据信息挖掘和综合应用,提高遗传评定准确性和效率,为全国畜禽遗传改良提供技术支持。全面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2035年)》,对主要畜禽品种育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重点开展白羽肉鸡育种攻关,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加快牛羊专门化品种选育,增强种畜禽自主培育能力,提高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全面、系统评价我国传统地方畜禽品种遗传特性,挖掘繁殖、饲料转化效率、肉品质、抗性等优良基因资源,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加快培育满足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的优良畜禽新品系,实现以用促保。畜禽育种要注重品种的饲料转化率性状,努力提高产出投入比。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加大对品种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三是培育壮大国内育种企业。加大对畜禽育种研发工作支持,通过“减税”或“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规模化企业开展畜禽育种研发工作。充分发挥种畜禽站和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在畜禽扩繁和良种推广中的作用,支持畜禽育种联盟发展,支持国内优势育种企业开展有效整合和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自主育种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集团。

(二)依法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落实畜牧法第41条、第44条、第45条、第54条关于动物疫病防治的规定,围绕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法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维护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一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效做法,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精准管控机制,做到联防联控、常态化防控。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者信心。深化人畜共患病病理学研究和防控技术集成研究,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开展重点人畜共患病的畜间净化,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畜牧防线。二是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国家层面明确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作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优化动物防疫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和落实时间表。依法保障县乡两级动物防疫机构有关经费,改善设施设备条件,落实人员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筑牢畜禽疫病防控第一条防线。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监管,持续推进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三是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装备,改善疫病检测条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自防能力,推行政府购买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四是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完善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指定通道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兽医人员,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协作,实现畜禽运输闭环管理。五是理顺管理体制。从基层执法与监督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动物防疫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解决执法与监管脱节问题。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职能承接机构,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衔接机制,保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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