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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08-2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力度仍需加强

落实畜牧法第9条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定的力度亟待加强。受国外引进品种冲击、地方品种开发利用滞后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投入不足等因素影响,全国超过一半的畜禽地方品种数量呈下降趋势,18%的畜禽地方品种处于濒危和濒临灭绝状态,宁夏中卫山羊核心种群存栏已不足3000只,青海全省八眉猪种猪存栏仅500头,保种形势极为严峻。落实畜牧法第13条建立或确定保种场的规定还有差距,国家级畜禽保护品种中有20个品种未完成国家级保种场认定;省级保护品种很多还没有建立保种场,云南省列入省级畜禽保护名录的47个品种有25个品种未建立省级保种场(区、库)。落实第18条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规定尚不到位,主要畜禽品种育种存在体系不完善、新技术应用滞后、育种投入不足且缺乏持续性、主要疾病未净化、地方特色畜禽资源开发利用不足等共性问题。部分自主培育的畜禽品种生产性能与国外先进水平仍存在差距,能繁母猪年均提供育肥猪数量比发达国家低30%左右,奶牛单产比国际先进水平低20%。畜禽种业企业竞争力不强,繁多育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企业少,真正做育种的企业更少。

(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亟需强化

落实畜牧法第44条规定的畜禽疫病防治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非洲猪瘟病原污染广泛并出现变异,存在多种毒株混合感染的情况,目前尚无有效防控疫苗和药物,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局部发生疫情的风险依然较高。部分中小养殖户生物安全建设不到位,应对重大疫情能力弱,养殖风险较大。落实畜牧法第38条提供技术服务、第54条加强畜禽监督管理规定的强度与新时期防疫优先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畜牧兽医力量不足,体制衔接不畅已成为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地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突出。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重庆37个涉农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在岗人员减少20%以上,乡镇原畜牧兽医站并入农业服务中心,编制从7400个消减为4300余个,减量约42%,且在岗人员有65%兼职其他工作;宁夏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减少29%和39%,人员减少34%;新疆有的县仅有一名畜牧兽医管理人员。落实畜牧法第53条运输畜禽疫病防控规定的力度仍需加强,各地普遍反映,动物调运监管难度较大,有养殖企业存在违规调运种猪、仔猪的情况,一些地方还存在跨区域违规调运商品猪的现象,存在较大的疫病风险。

(三)畜牧产业链存在短板弱项

当前,我国畜牧产业发展面临着饲料供给不足、养殖用地难、环保压力大、畜产品加工流通发育滞后等突出问题,影响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亟需补齐短板弱项,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饲料资源对畜牧业生产制约十分明显,我国大豆进口依存度已超过80%,玉米从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2020年大豆、玉米、草产品进口量分别达到10033万吨、1130万吨和172万吨。另外,各地对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生素、超剂量添加铜锌等矿物质问题反映强烈,亟需进行规范。落实畜牧法第37条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定不力,畜牧业用地没有明确法律层面的界定,许多地方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没有将畜牧业用地纳入规划;新建规模养殖场落地较为困难,对已有养殖场存在只拆不建的倾向。落实畜牧法第40条禁养区划定的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偏差,个别地方存在禁养区划定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落实畜牧法第46条防止畜禽粪污污染环境的规定不到位。随着规模化养殖的推进,种养主体分离,传统的种养良性循环被打破,亟需建立与规模化养殖相适应的新型种养结合机制。当前种养结合水平低,“种的不养、养的不种”的结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养殖场户缺乏污染治理配套设施,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全国每年有几亿吨粪污没有综合利用,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基础研究滞后,粪肥有害物质限量、液体粪肥施用技术规范等关键标准缺失,粪肥还田缺乏科学依据。落实畜牧法第30条、第53条畜禽交易与运输的规定面临着新形势,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要求实现从运活畜禽向运鲜肉转变,亟需对屠宰加工等下游环节进行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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