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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渔业渔政管理局 - 小 + 大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对公开征询内容有异议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复核结果。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核、报部领导审定,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四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

第十五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农业农村部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管理细则,并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创建示范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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