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1 点击: 次 来源:全国畜牧总站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为每个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指定一名专家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 联系专家每年应对联系场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现场技术指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办公室。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联系专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协会、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站)和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提供联系方式,负责接收和传达办公室发出的通知和要求。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数据核查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或国家核心种公猪站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可与专家对联系场的技术指导工作结合进行。 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变更企业名称、性质、法人等情况,应向所属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省级畜禽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于变更实际发生后 3 个月以内完成。 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经营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 3 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核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通过电子邮件、快递邮寄等方式发出通知、整改要求或接收企业的报备申请、报告等,时间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或接收快递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畜禽遗传评估中心工作人员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公开发布相关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遗传评估技术支撑单位可使用遗传评估中心数据开展遗传评估方法研究,不得泄露企业信息、育种数据等重要资料。 发表的成果不得含有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遗传评估等重要数据。 未经办公室发布的重要数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公开使用或发表。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依据数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和省级年度督导检查等情况进行评定。考核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吊销或已失效的。 (二)主体变更、场址变更、核心群群体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办公室核验未通过的。 (三)年度考核或期满核验未通过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职责,且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六)有效期满5年未主动提出核验申请的。 (七)发生国家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或规定不应发生的重大或重要动物疫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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