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4.启动登记品种清理。以向日葵为突破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为重点,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公告退出一批违规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司、全国农技中心、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5.严格制种基地监管。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建立制种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禁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制种基地监管成效将作为制种大县奖励安排重要依据。(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6.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信用好、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等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对承担2021年国家种子储备任务的企业协助开展全覆盖检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7.加强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市场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种畜禽市场方面,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各省份应将许可信息录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对工作进行自查。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桑蚕种质量抽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8.严查种业违法案件。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省级查办或组织查处、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农业农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9.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健全种业监管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事有人办、责有人担。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10.强化种业执法能力。加快整合组建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机构设置、“三定”印发、人员划转、执法保障“四到位”。将种业执法作为2021年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大练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提升种业执法实务技能为重点,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于2021年5月14日前在本单位官网公开。农业农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并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全国双打考核”及种业延伸绩效考核相关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种业监管执法情况将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 农业农村部将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督导检查,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落实。全国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桑蚕种质量抽查活动,分别由全国畜牧总站、农业农村部蚕桑产品质检中心(镇江)组织落实。农业农村部将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压实监管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作用,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落细落小,抓好具体实施。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 (三)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要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动态信息1篇以上,首次报送时须同时报一名省级信息工作联系人。及时开展工作总结,今年12月1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2—3个)书面报送农业农村部种业司、法规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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