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0 点击: 次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加强媒体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开展宣传,广泛宣传法规政策、防疫知识、典型案例、工作经验等。 5.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组织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法律宣贯活动,向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实施方案,认真谋划、积极动员,及时调整防疫方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体系、宣传法律知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法定责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二)调整完善工作机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机构法定职责、行政许可与备案事项、监督执法权限以及处罚形式标准等方面作了重要的调整。各市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原有工作制度机制,厘清部门职责。对动物防疫法中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法律实施后立即停止执行。对已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及时调整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及要求。对法律中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和行政处罚措施,要明确执行主体,规范、高效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市、县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落实检疫工作职责,执行检疫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广泛开展宣贯。各市要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创新宣传方式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动物防疫活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对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各级畜牧兽医协会、宠物诊疗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做好会员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普及工作,培养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营造全民支持、共同参与良好社会氛围。 (四)及时总结上报。各市要做好活动总结工作,对于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白瑞鹏 0351-8235266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 凯 0351-8395219 电子邮箱:sxxmsyj@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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