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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学习宣传贯彻新版《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1-04-10    点击: 次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动物防疫意识和法制观念,提升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21年4月1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活动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5月1日将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新修订《动物防疫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提高动物防疫相关从业人员的依法防疫水平,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控的局面,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11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市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调整完善原有工作制度机制,加快制定公布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大力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知识,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控的局面,切实保障《动物防疫法》全面有效贯彻实施。

二、宣传内容

(一)调整动物防疫方针。在坚持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将控制、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方针,并将诊疗、净化、消灭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纳入动物防疫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延伸了监管链条。

(二)明确动物防疫责任。进一步强化了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纠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缺位和管理部门越位等情况。

(三)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并强化了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新增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分区防控、运输备案、指定通道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定,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实现全覆盖管理。

(四)突出公共卫生保障。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增加饲养犬只防疫管理规定,厘清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五)加强兽医人员管理。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明确行业协会职责。

(六)强化防疫体系建设。调整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法定职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稳定、加强防疫队伍和体系建设,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七)健全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明确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增加防疫人员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规定,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八)加大依法处罚力度。对义务性、禁止性条款设定相应罚则,从严设定处罚标准,增加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

2021年4月-12月。

(二)宣传形式

1.组织集中学习。各市要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同时,组织做好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宣传培训的集中学习收看工作。

2.悬挂宣传标语。在城市、乡镇等街道、农村主干道、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动物诊疗场所、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挂图等,为法律宣贯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3.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编制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知识手册、明白纸、宣传单等,向从事畜禽和宠物饲养、经营、屠宰、运输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防疫的责任意识,确保法规、政策和防疫知识进场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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