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8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当前,非洲猪瘟仍然是影响我国生猪生产的重大风险因素,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是保障生猪生产恢复、增加猪肉供应的重要举措。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全力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违法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畜牧兽医各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依法督促落实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等各类从业者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我部将持续加强督促指导,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全面开展排查调查 各地要按照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暨2021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立即组织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暗访调查。发现违法线索,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一追到底、彻查源头,从严从重处罚。检查排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20〕39号)要求,细化实化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最严格的监管。发现跨区域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我部协助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有关省份要加大对合法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研制、中间试制、临床试验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并建立监管台账,详细记录种毒和中试产品的数量流向用途等信息,监督临床试验全过程,确保生物安全。 三、切实加强鉴别检测 各地要认真分析梳理排查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强化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各地的检测单位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要全部开展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要第一时间报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开展追踪溯源、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立案查处,提高监管效能。承担我部入场监测任务的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除监测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样品外,还可对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检测,准确记录并报告样品来源,对监测发现的阳性样本全部开展鉴别检测。 四、持续实施流行病学调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非洲猪瘟病毒“新毒株”的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组织会商研判,分析病毒变异和流行态势,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建议。要加强对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检测能力,确保检测准确。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大对猪用活疫苗非洲猪瘟病毒污染检测力度,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要对非洲猪瘟血清学诊断制品、鉴别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的诊断制品,实施应急评价,满足检测需要。 五、严厉处理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要充分用好用足行政处罚措施和后续监管措施。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撤销或吊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将违法情况通报科技、财政等部门;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对其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对违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按上限罚款、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视为感染猪群,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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