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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全新升级”:严防人畜共患病

时间:2021-02-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严控集贸市场畜禽活体交易中的疫病传播风险

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人流量比较大,环境比较复杂。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加强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管理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杨合庆介绍,新修订的法律明确,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增加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具体办法。

日常生活中,在集贸市场进行的畜禽交易有一些是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这种交易方式与集中的屠宰加工以后再交易动物产品相比较,相关人员和消费者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近年来,有关方面和许多社会公众对于减少或者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的呼声日益增多。”杨合庆介绍,动物防疫法修改过程中对此进行认真研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活体交易。“这些规定有利于减少畜禽传播疫病风险,使人民群众养成科学的饮食和消费习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杨合庆说。

4、加强犬猫等宠物防疫

狂犬病是对动物和人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多年来,遛狗不拴绳导致的宠物伤人事件层出不穷,一直是民众热烈讨论的焦点和民生痛点。各界人士对完善宠物管理体系的呼吁一直不绝于耳。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杨合庆表示,经过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从防止传播狂犬病等疫病出发,就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加强犬只登记,加强流浪犬猫管理等重要环节,在法律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同时,新修订的法律特别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更有利于切实解决问题。”杨合庆说,新修改的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他表示,犬只管理职责主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同时还需要人民群众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各方面共同参与,只有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治理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解决好民众共同关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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