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0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兽医处 - 小 + 大
五、工作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最后一周为全省集中补免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2021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并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市按照省厅印发的《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力争到年底实现畜禽养殖县全覆盖,奶牛场全部覆盖,市级覆盖所有动物强免病种。2021年,所有奶牛场不再免费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各市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加强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要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督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健全免疫档案。乡镇动物防疫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站要以村为单位建立散养户免疫档案,监督指导养殖场建立健全免疫档案,真实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按照资金管理模式,加强强免疫苗各环节管理。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动物防疫站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完善落实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实行省、市、县、乡全程信息化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废弃容器回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废弃容器无害化处理制度,特别是对布鲁氏菌病活疫苗空瓶和用过的免疫用具,应立即采取消毒灭活措施,坚决杜绝疫苗浪费和消除生物安全隐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统一采购分发的强制免疫疫苗。 (六)加强信息报告。对疫苗调拨、免疫数量和抗体监测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统计、审核和报告工作,按时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时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相关情况。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及时通报辖区乡镇动物防疫站组织养殖场户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强免疫苗使用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养殖场户疫苗使用满意度情况,并于春秋防结束后,逐级反馈省厅,重大情况随时反馈;对出现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强免责任。各地要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部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强制免疫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调运动物的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要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抗体监测、免疫记录、免疫标识佩戴等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进行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证调运。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分发单位监管,配备足够的、符合疫苗贮存条件的冷冻冷藏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关记录,确保疫苗贮存和冷链运输条件。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行为。 (三)严格经费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各市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市本级疫苗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厅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范围,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调度。在春秋防结束后,组织开展全省免疫效果评价并通报结果。各地也要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到位、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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