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0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兽医处 - 小 + 大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印发《2021年河北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实施全面免,各地根据实际可实施强制免疫;炭疽、流行性腹、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包虫病等病在流行区域指导实施免疫。 (二)免疫要求。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除种畜外的肉牛和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统一使用S2疫苗。成年奶牛原则上不免疫,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实施免疫,3-8月龄奶犊牛使用布病A19疫苗免疫(开展布病净化的场除外)。养殖场户、免疫畜种、存栏数量、免疫数、免疫时间等有关情况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造册,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继续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各市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 二、疫苗种类 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详见附件)。鼓励规模养殖场自采强免疫苗,采取“先打后补”方式实施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其他养殖场户使用省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动物疫苗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行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保存、使用、管理和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估。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做好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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