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9 点击: 次 来源:智牧研究院 作者:牧丰 - 小 + 大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修订草案,随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9号主席令》形式公布,自5月1日起实施。这是时隔13年的的再次系统性修订。 动物防疫法可以称之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母法”,动物防疫和兽医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均由该法确立,本次修订还专门授权国务院制定兽药、兽医器械管理办法,其在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地位更加突出。 笔者长期关注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工作,曾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研讨,计划利用6至8篇的篇幅,在与上版防疫法文本对照基础上,对2021版《动物防疫法》作简要解读。 系列解读三: 2021版《动物防疫法》解读:预防、报告、控制 本篇解读2021版《动物防疫法》第二、三、四章,这是本次修订中主体框架基本稳定、制度调整相对较少的部分,集中阐述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三章共33条。可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关于风险评估制度。 在原法中风险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动物防疫措施,本次修订后上升为动物防疫制度,在国家动物防疫全局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可在后续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时作充实细化。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风险评估,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层面对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第三款明确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风险评估,推动风险评估工作从国家向地方全面延伸,进一步压实省级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关于强制免疫制度。 强制免疫是国家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基础措施和关键制度安排。本条有一处重要修改,即今后国家层面只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不再制定下发年度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便于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构筑有效防疫屏障。 第十八条,关于对强制免疫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为切实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本条新增了两项重要制度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一是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通过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纠正基层强制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饲养主体缺位、监管主体越位、责任主体错位的问题,动物饲养者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开展效果评估和公示,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用评估结果倒逼、促进强制免疫工作质量的提升,推动免疫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实现真苗、真打、真有效,也可以为动物检疫等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的实施提供更充分的支撑。 第二十条,关于落实边境省份和有关部门的监测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聚焦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 第一款明确规定陆路边境省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监测站点,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边境省份地方政府在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任务。 第二款明确规定科技、海关等部门依法做好实验动物、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第三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监测工作,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也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更好衔接。 第二十一条,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本条在原有无疫区建设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重要内容。 一是提出国家鼓励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这是首次将生物安全隔离区纳入法律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内容。 二是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无疫区建设方案,明确地方政府在无疫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跨省份无疫区建设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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