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3.5病害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间 该无害化处理间的布局与设施应当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没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3.6生产区布局 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 4.生猪入厂检查 4.1采购要求 4.1.1屠宰企业应了解猪源所在养殖场户生猪生产、防疫、生物安全措施、兽药(饲料)使用情况,规模及以上屠宰企业应与养殖场户签订供猪协议。 4.1.2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 4.1.3屠宰企业应屠宰签约场户或备案承运人(贩运户、代宰户)运输的生猪。 4.2生猪入厂检查要求 4.2.1查验运输生猪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4.2.2按要求查验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3了解生猪来源,是否来自疫区;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注的启运地、目的地是否和实际一致。 4.2.4核对生猪数量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致,了解运输途中生猪情况。 4.2.5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检查生猪的临床健康情况,包括精神状况、皮肤颜色、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并测量生猪体温,观察是否有体温升高至40—42℃。 4.2.6检查结果处理 4.2.6.1经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厂。 4.2.6.2发现具有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病猪时,应立即采集血液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阴性且不是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方可准许入场;非洲猪瘟核酸检测阳性的,应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属其他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4.2.6.3对于运输途中的死亡猪,应先经驻场官方兽医排除非洲猪瘟或其他重大动物疫病,再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样送检。 5.人员管理 5.1企业人员 5.1.1基本要求 5.1.1.1企业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1.1.2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以及所有可能与所生产生猪产品接触的人员应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对影响食品安全的患者,应调离生产岗位。 5.1.1.3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上岗工作期间及离岗后7天内,不得从事生猪养殖、贩运等活动。如有需要须经彻底清洗消毒。 5.1.2技能要求 5.1.2.1从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质量控制和非洲猪瘟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2.2从事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质量控制、生猪收购和非洲猪瘟检测的人员,应掌握非洲猪瘟典型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知识。 5.1.3卫生要求 5.1.3.1企业所有人员不得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区域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5.1.3.2进车间前应先更衣、洗手、消毒。更换的工作服、帽、靴、鞋等应经有效消毒,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应露于帽外。 5.1.3.3生产车间内不应带入与工作无关物品。离开生产加工场所时,应脱下工作服、帽、靴、鞋等,并经适当消毒,防止携带病毒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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