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3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养殖场(户)特别是与发病禽群具有流行病学关联性的禽群进行严密隔离观察,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对经评估生物安全、免疫状况良好且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抽样检测阴性的规模养殖场,可按照指定路线运至就近屠宰场屠宰。 疫区内的家禽屠宰场点,应暂停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必要时,检测结果为阴性、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厂(场),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禽,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关闭活禽交易场所。对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加强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禽,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活禽交易市场监管 疫点所在市(地)、县要立即关闭辖区内所有活禽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发病情况调查 掌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禽类养殖情况、免疫情况、环境状况及野禽分布状况;根据诊断技术规范(附件1),在疫区和受威胁内进行病例搜索,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统计发病家禽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疫病发生情况。 2.追踪和追溯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家禽、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点所在地(市)、县要立即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监测,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家禽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要加大对家禽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高度关注家禽、野禽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野禽控制 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家禽与野禽接触。 (七)健康监测和人员防护 加强对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附件2)。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家禽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八)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毕21天后,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可以恢复家禽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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