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1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应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购买服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分别于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风险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中监所(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报送格式见附录3、附录4),在报告中应根据计划要求对抽样区域、抽样品种及比例、检验项目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20个指定品种应有抽样批数总结和不合格原因分析,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中监所应于每季度后20日内分别将省级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非生物制品类兽药跟踪抽检结果和部级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质量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中监所应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跟踪抽检不合格结果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在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风险监测中检测出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0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中监所。 (三)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被通报的假劣产品要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 五、经费保障 各省开展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省财政预算。部级风险监测、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检验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向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查处信息,我部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通报。 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 (五)加强结果通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和检打联动落实情况的通报,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假劣兽药查处等工作纳入2020年我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各地假劣兽药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抽检效果成效显著、落实检打联动制度有力、及时查处非法企业及涉嫌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及时准确报送案件查处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 各地要加大跨区域假劣兽药案件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案件查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加强与相关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要及时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冯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张秀英 联系电话:010 – 59191430 010 – 59191652(传真) ,010 – 62103519 010 – 62103520(传真) 附件:(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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