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中南区生猪调运相关政策措施解读

时间:2019-11-27    点击: 次    来源:中南区非瘟防控联席办    作者:佚名 - 小 + 大

9、以前已在中南六省(区)办理过备案的生猪屠宰企业现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

答:以前已在中南六省(区)办理过备案的生猪屠宰企业现在无需要重新办理备案。以前未进行备案仍可进行备案,可选择用原有的备案表,也可用《入中南区生猪产品备案申报表》进行备案。如在广东,以前按《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推荐供粤生猪屠宰企业名单的函》(粤农农函〔2019〕211号)要求已办理供粤生猪屠宰企业备案的屠宰场(厂)不用重新办理备案。以前未进行备案仍可进行备案,可选择用原有《供粤生猪屠宰企业信息表》,也可用《入中南区生猪产品备案申报表》进行备案。已通过的供粤生猪屠宰企业备案信息可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ttp://dara.gd.gov.cn/)上查询。

10、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有那些调运要求?应向指定道口或检查站提供哪些资料备查?

答:已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1)随货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2)经公路运输的供中南区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从中南六省(区)的指定道口或检查站经过,主动接受检查站人员检查(已实行指定道口管理的,应取得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签章);3)符合农业农村部及中南区防控其他要求。

考虑到非中南区各省凭“点对点”备案才开具产地检疫证明,没有办理点对点备案的,产地不能开具检疫证明,中南六省(区)相关企业也不能接收。因此,中南区各检查站检查重点是核对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等信息。

11、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在中南某省(区)备案并通过后,途经的中南各省(区)还需要备案才能通过吗?

答:不需要备案。在中南任一省(区)备案通过后,途经中南其他省(区)时,可凭有效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等通过。如在海南省进行备案并通过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其运输生猪或生猪产品进入海南省的车辆凭有效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和检疫标识途经广东省不受限制。

12、未经备案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入中南区如何处理?

答:对未经备案进入中南区的非中南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将予以劝退,不听劝退的将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所在区域发生非洲猪瘟还能向中南区销售生猪及产品吗?

答: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所在区域发生非洲猪瘟能否向中南区销售生猪及产品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14、已进行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会不会被取消?

答:备案的非中南区生猪养殖和屠宰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消备案:供中南区生猪及生猪产品出现非洲猪瘟检测阳性、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年累计2次兽药残留检测超标;备案后一年内无生猪、生猪产品输入中南区;原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议取消;自行申请终止生猪、生猪产品入中南区;其他不符合国家和中南区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规定等情况的。“点对点”调入生猪备案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取消备案并逐级报省,生猪产品备案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

上一篇: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下一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