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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进一步调整非洲猪瘟防控政策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10-02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12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9〕482号

秦英林、黄路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调整非洲猪瘟防控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去年8月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防控工作。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安排部署防控工作,开展部门联合督导,督促各地及时成立防控应急指挥部,对防控和处置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督促指导各地全面开展监测排查,规范疫情确诊、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及时通报疫情信息、交流防控进展。组建省部联合工作组和流行病学调查队,强化疫情溯源追踪。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对生猪运输车辆实行备案,严格车辆清洗消毒,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全面调查疫病传入途径,做好境外疫病防堵。将非洲猪瘟纳入强制扑杀补助病种范围并提高扑杀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划拨中央财政扑杀补助经费。加大科研投入,将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综合防控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指导各地着力加强防疫管理,保护生猪基础产能。根据防控形势变化,调整优化调运监管政策,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打击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抓好稳产保供。

截至目前,我国所有已发疫情均已得到有效处置,没有发生二次扩散,疫情发生势头明显趋缓,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11个多月的防控实践证明,国家采取的防控措施是有力有效的。

一、关于防控常态化管理的建议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印发明电,安排部署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按照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细化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政策措施,并根据防控形势变化,优化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连续性。调整了疫情确诊权限,目前所有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已具备非洲猪瘟确诊权限。确诊发生疫情的,依法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并由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有关省份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果断处置疫情。针对各地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多次派出暗访组赴有关省份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督促地方认真整改。目前,疫情防控、报告处置等工作有序开展,所有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形势变化,进一步调整优化监测排查、疫情处置、调运监管等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完善防控长效机制。

二、关于利用国家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发,鼓励有关单位充分发挥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优势,依法依规开展研发工作。2019年1月,印发通知明确了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实验室应具备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和相关条件,要求具体实验活动应获得相应行政许可,满足条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截至目前,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已获批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积极协调科技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高校发挥科研条件优势,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感染、致病与免疫分子机制研究”“非洲猪瘟疫苗创制”“非洲猪瘟病毒流行病学与检测技术研究”“非洲猪瘟病毒重要蛋白结构与功能、免疫应答与疫苗策略、抗性基因挖掘研究”等。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坚持开放态度,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研发工作。

三、关于调整检测权限的建议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风险,降低运输、屠宰、生产加工等下游环节疫情传播风险,农业农村部于今年1月印发公告,要求全面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4月,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或委托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提高监测排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农业农村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于今年4月印发公告,明确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强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各地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四、关于精准划定疫点的建议

农业农村部结合防控实际,制定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对疫点内生猪全部进行扑杀,严格隔离疫区内的存栏生猪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对病原学检测阳性场点的生猪进行扑杀,阴性场点的生猪可继续饲养或进行屠宰。《方案》印发实施后,有关省份按照新的要求,在规范做好疫情处置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扑杀范围,做好疫区解除封锁评估,降低疫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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